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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决胜法庭》里公诉人的“套路”,你看懂了吗?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315篇原创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彬娟

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抗疫在家处于半失业状态的律师同行们,你们还好吗?





看完曹老的直播,学完隔壁的隔壁公司检察院大大们发布的典型案例,我决定一改颓废,洗个头,吃个泡面,仪表整洁的继续刷《决胜法庭》,谁让于和伟叔叔那么帅呢。




作为一枚刑辩女律师最矢志不渝的梦想应该就是遇到这么帅的公诉人,然后爱上他打败他。





嗨嗨,吹口哨的你们可以停一下,我知道你们暗戳戳的指我旁边那个胖了三斤的高检,他的套路本律已走完,现在我要带着大家一起去走走别人家的公诉人那些“套路




简单来说,现在公诉人的工作敬业程度和工作能力真真的是要逼死我们刑辩律师啊,你比如:在过去,穿越讯问是很常见的(同一时间、同样的侦查员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的讯问笔录),现在基本极少出现。再比如我们刑辩律师最喜欢的王炸:非法证据排除,现在也是少的可怜。





从一个层面讲,这说明了我们国家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的稳步提高,涉罪者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有力保障,另一个层面讲,也说明了我们刑辩思维、刑辩方法、刑辩效力的发挥也亟需同频转变,甚至是更快的转变。


作为刑辩律师,从制度和架构上看,公诉人就是我们的天然对手,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要善于捕捉公诉人释放出的所有信号,帮助我们的当事人赢得更大的利益。



套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不用我多说,追剧的小伙伴们应该都能回忆起若干经典场面:花季少女杀害男友案,检察官助理付小柔引导侦查在案发现场查找物证。


言归刑辩,公诉人为神马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诉人引导侦查的案件对我们刑辩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样做的目的其实是朝我们的邻居韩国看齐,形成大控方格局,检察官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向,确保案件取证合法、全面,保证案件质量,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换言之,即是:公诉人要监督着警察黎蜀把证据链条打造的坚固且美观,杜绝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侦查的源头上就开始看诊把脉





心疼刑辩律师一秒钟.....所以你知道为神马我们的王炸生存空间辣么少了吧,公诉人大大在各种证据材料尚处于加工厂时候就把王炸摧毁了,嗷呜.....反手给检察官一个赞。





虽然我们少了王炸,但我们更为我们的每一位当事人不曾遭受刑讯逼供、不会遭受刑讯逼供而开心,我们刑辩律师虽然渴望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辩护价值,但我们更希望的是我们的价值实现是基于我们的当事人基本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之下,据理力争,在情理法的诸多考量之下为当事人谋得刑罚的宽宥




“套路”二:上会讨论


还记得吗?剧里面出现最多的场景是神马?除了法庭就是几位检察官围坐一起开会的画面了,当然还有检察长大大和他们一起开会的场景了。



我们有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突然通知我们,这个案件暂时还不会起诉,要开会讨论。团队小伙伴很焦虑的抱怨,这又不知何时能起诉了。更多的是审查批捕阶段,很多时候检察官会告知律师:案子要上检委会讨论,等着吧。





哎呀呀,小可爱们,每次听到这样的答复,我就心花怒放,有变化就是有机会。话说自古“套路”得人心,但前提是你得能听得懂“套路”的暗语。





就拿公诉人和律师的交流而言,如果案子经审查确实有问题,但公诉人不会直接告诉你:喂,朋友,案子证据和事实有问题,你做好准备啊,我随时给你一个惊喜。他只会面无表情的告诉你:这个案子暂时不起诉,我们要开会研讨一下,或者能不能批捕我们要上会。









这个时候,你就得赶紧翻出你珍藏已久、差点翻烂,其实并未真正吃透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好好看看,在哪些情况下是需要慎重研讨的,在哪些情况下是检委会作出决定的,在哪些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自行作出决定的。




“套路”三:复核证据,亲历性审查


看剧的小伙伴是不是觉得很奇怪啊,这检察官演的就和侦查员似的,还实地勘察案发现场,复核证人证言,我要负责任的说,这还真不是演的,事实就是这样。





检察官为确保案件质量,达到心证,往往会复核证据,亲历性审查案件证据、还原案发情况。曾经的公诉人经历让我深知,言词证据的变动性会给案件造成多大的影响,为了防止出现因证据变化而带来的诉讼不确定性,或者为了查明案情对证据进行复核,是检察官实现有力指控的重要方法





非眼见不能信其真,缺乏亲历性的审查判断会影响到心证的形成。在当前司法人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做好刑辩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真、勤恳,从细节入手,和检察官一样欲知真相且得躬行。




在办理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中,为明确我们的当事人是否欺行霸市,是否欺压群众,我们团队律师一起去案发现场走访调查,经过走访我们发现了诸多能够证实辩方观点的客观证据。


例如:通过走访商场我们发现我们的当事人在多年经营管理期间曾先后与300多家商户进行过交易,除仅与涉案被害人一家商户发生过纠纷外再无其它纠纷。我们当事人管理的小区入住群众多达上千家,从未与群众发生过任何纠纷矛盾。在庭审中我们用客观存在事实去说明我们所要证实的一切,极具说服力。




“套路”四:寓法于情,情法交融


小伙伴们可还记得高处在庭审中说的那句“今日的杀人犯,又何尝不是昔日的受害人”


据我统计,《决胜法庭》每一场庭审高处都会彪几句金句,这些金句无一例外的都在攻击着受众的情感防线,那么一瞬间,你会觉得,法虽不容情,但法亦有情,我们永远痛恨罪恶,但对于每一个具象的人,一旦牵出情非得已、欺压反杀等复杂的犯罪动因,难免不心生悲悯。

作为一名辩护人,情法交融的套路大家都懂,但其中的分寸如何拿捏,还需斟酌,是以情真意切,言简意赅为妙吧。


犹记得当我还是一枚扛检徽奋战一线的女汉子时,我的公诉人师傅说:公诉永远是带有遗憾的工作



现如今,更深觉,法律工作永远是有遗憾的工作,不论你如何拼尽全力,当下如何觉得满意,回头再看,亦有缺憾,也许这也正是法律工作的魅力





公诉人也好,刑辩律师也罢,在实现法治理想的征程中我们拥有同样的梦想!走不完的“套路”,永远追寻的正义,来吧,一起赶路,趁着大好时光,走向星辰和大海,拥抱美好的明天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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